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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教〔2014〕48号 关于课程考核工作的若干修订意见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12月08日 08:59

 

各教学单位:

近年来,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务处对课程考核工作规定做了相应修订,现将主要变化告知如下:

1、按照注重学习过程性评价原则,对于学生综合成绩中平时考核与最终考核的比例不再限定。综合成绩评定办法由课任教师提供方案,教研室讨论通过,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并向学生公布。鼓励课程学习过程中多次考核,平时考核不可全部用考勤替代。

2、按照注重学生学习成果产出评价原则,如采取笔试方式,对于题型种类要求不再严格规定,由课任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合理选择题型,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即可。

3、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的考试(正常考试、缓考、补考、重修考试)应保证考试水平标准的统一。如采取笔试的课程在开课学期应保有至少六套在使用期限内的试卷供选,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类同。

4、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起,非实践性课程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需重修,重修应正常收费。实践性课程二次重修开始收费。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课程考核 修订 意见

bet365365官网          20141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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