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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厦理工教〔2017〕30号)
文章来源: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11:23

 

厦理工教〔2017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留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厦理工合作201716号)和《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厦理工教〔2017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生是指经国家和福建省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入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各学院办理报到及缴费等手续,手续完备后,教务处予以学籍注册。

第四条 留学生入学后,可在一年级开学2周内、或一年级和二年级春季学期结束前申请转专业,必要时需附HSK等级证书等材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转入学院审批后,转入所申请的专业学习;留学生休学、复学或退学等学籍异动参照全日制本科生办理,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

第五条 留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与实践课、国防教育课可以免修,英语为母语或官方授课语言的学生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第六条 为了帮助留学生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留学生须选修8学分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等课程。

第七条  留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本规定中的课程及学分,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则准予毕业。

第八条 留学生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0,其余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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