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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理工[2015]8号)
文章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14日 10:57
 

 

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20158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办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理工学院

2015113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是学生受教育程度及其在某一学科领域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激励和引领学生奋发学习,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对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照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骨干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21~29人(单数)组成,委员名单报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对学校学士学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和协调。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5~9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对本教学单位本届及往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列出拟授予学位毕业生名单并进行初审,审核合格者提交校学位办复审。

第七条 校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1.汇总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复审,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意见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3.对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4.负责对我校申报增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进行复审。

5.负责日常性管理及咨询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并批准全校当年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名单。

2.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行为者或错授的不符条件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位证书。

3.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办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授予学士学位需达到下列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劳动。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要求(文、经、管、艺术类专业不低于2.0,理、工类专业不低于1.8)。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要求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者;

3.在校期间经确认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含协同作弊);

4.在校期间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曾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达到毕业条件,因第十条第234条款原因无法获得学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授予学位。

1.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排名第一)一项及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2.在校期间,获得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须排名第一)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3.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者;

4.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

5.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

6.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已毕业离校且未取得学位者,在离校后有重大特殊贡献,可申请授予名誉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照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讨论通过后将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在二级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各二级学院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上报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经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校学位办报省学位办和校档案馆备案。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处理学位授予中的较大争议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生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若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学分,并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的,由学校审核后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我校将根据学生的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对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加授卓越或隽良学士学位。

1.卓越学士学位:(1)总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排名前10%(含10%)且毕业设计成绩优良;(2)在校期间在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集体项目须排名第一,下同)且总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排名在10%-30%(含30%),或获得全国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且总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排名前10%(含10%)。

2.隽良学士学位:(1)总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排名前10%;(2)总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排名在10%-30%(含30%)且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以上;(3)获得学科竞赛全国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或负责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且总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排名前30%(含30%)。

加授卓越及隽良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合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同时符合条件人数超过总体比例时,以上述顺序排名。同等条件下,获得经学校认定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者排名优先。

各二级学院经讨论通过后将拟授予卓越学士学位和隽良学士学位的名单在二级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二级学院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上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颁发。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按规定办理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对于本人学位授予处理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监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从2011级开始实施。我校授予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系列及外单位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事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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