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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9日 20:13
 

学生证及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和标志,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由招生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经复查合格取得我校学籍后,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统一办理,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领到学生证和校徽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转借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擅自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作为学生每年在寒暑假享受四个单程(应届毕业生享有三个单程)的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明。家庭住址在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减价优待政策。学生证上乘车区间的火车站,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父母分居,只能选择一方填写。车站确定后,不再改动。学生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更改火车站名称。

    四、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先交费后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证确属遗失,必须立即写书面申请,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补办学生证申请表》,同时在遗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办理登报遗失声明,报告所在学院办公室备案,统一到教务处补办。补办的学生证仍使用原来编号(即学号)。

    六、学生如将校徽遗失,一般不予补发。若遗失的学生证和校徽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和原校徽交所在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交教务处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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