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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生注册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9日 16:33
 

(厦理工[2008]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注册和收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全体在校学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按规定应缴的学费等各项费用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也是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应缴各项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等 。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注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系部具体实施学生注册工作,督促各系部依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情况和学工处提供的缓缴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认定情况对学生进行注册;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负责学生代办费具体使用的管理,定期结算,并将费用收支明细按有关规定公示;教务科应及时将学生异动情况反馈给财务处。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与执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财务处应努力完善缴费渠道,提高收费服务工作质量,方便学生及时缴费并查询完费情况;做好学生缴费情况的统计,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

第七条 学生处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困难学生延缓缴费申请的审批,负责组织协调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及时将有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信息反馈给教务处;及时整理提供招生录取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新生的缴费工作;及时将学生住宿情况的变动反馈给财务处。

第八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把学生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加强思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生按时缴费;对于未注册的学生,严格执行教务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有关学生收费的各项工作,将缴费通知及时告知学生,定期将学生缴费银行卡号的变动情况汇总反馈给财务处。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注册时间,财务处和学生处应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学生缴费的相关信息,教务处根据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组织各系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注册。各系部应及时将未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并严格执行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注册的学生,补办注册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的缴费凭据(原件)或学生处提供的相关证明到所在系部办理。补办注册的具体时间安排由教务处、财务处和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四章 收费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生各项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年级各专业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学生录取当年报批的标准执行,新生以学生处寄发的新生入学须知要求为准;学生一律通过银行卡扣款方式缴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于每学年开学前(通常为上一学年末)将缴费项目、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要求通知到各系部,由各系部负责通知到学生,新生由学生处寄发招生录取单时一并通知;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预先将应缴各项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学院委托银行统一扣款后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签领并分发到学生本人;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学生缴费信息反馈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前因客观原因未能通过银行扣款,可在报到当天到校内银行缴纳现金或刷卡缴费;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缴费银行卡,应及时将新卡号报到所在系部,由系部统一汇总后定期报送财务处,以便能及时、准确地代扣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以备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可到财务处查询欠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延缓缴费时间的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交学费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学生处申请办理缓缴学费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住宿费、代办费原则上不得申请缓缴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向学生处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入学后应及时申请办理缓缴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以便提供注册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处和各系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明确资助标准、核实困难情况、合理控制资助比例,对于缓缴学费的审批要落实审批人的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教务处、财务处。

第十八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可视同完成相应金额的缴费;办理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满后,学生处应会同系部负责督促其及时足额缴费,对恶意欠费者可撤销为其提供的延缓缴费审批证明;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银行未在申请人毕业离校前将贷款实际发放到账,仍应缴清所欠各项费用。

第六章 学籍异动的缴费管理与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办理退费,学生须出具有教务处审批的证明及缴费票据原件方可办理退费。

第二十条 相关退费标准为: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取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取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取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以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以上具体时间的确认应以各系部所开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籍异动学生的代办费清理由教务处按实计算,多退少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交学费的,待贷款实际发放到账后退还多缴学费;参军学生的退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的,须先缴清休学前所欠各项费用,方能重新注册取得学籍,其新学年的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休学前无欠费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若属学年中第一学期休学的,已缴纳的费用按上述第十九条标准抵减新学年应缴费用;若属学年中第二学期休学的,已交纳的费用不得抵扣。

第七章 未注册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缴费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未办理缓缴费审批手续的,以及申请了缓缴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未获得批准的,均视为欠费行为。教务处和各系部均不得给予欠费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注册的学生,教务处应按规定取消其选课、听课、考试权利;学生处应取消其欠费年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资格;毕业离校前仍欠费的学生各部门应暂缓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暂缓发放毕业证书,不予办理就业推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71日起施行。办法中若有与国家和政府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条款,则相应条款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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