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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8日 1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教育目标的实现者,是教育内容的贯彻者。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职责,严肃教学纪律,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师包括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凡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阅读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学校教学、科研等基本情况,熟悉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教师职责,学习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以便顺利开展教学工作。

第四条新任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生毕业的新教师任助教一年。

2.新教师任助教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学习等)实践一轮以上,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的教学要求,学习教学方法和课件制作,并提交相应资料,经系(部)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3.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因工作需要须提前新开课的教师,应通过试讲确认基本具备开课能力,并经系(部)、教研室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

4.对于公共外语、公共体育等课采用开课见习方式,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每堂课的备课笔记,课前试讲,指导教师通过听课检查其教学效果,保证见习教学的顺利进行。5.取得首次开课资格的教师,应继续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本规定的要求,全面完成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跟踪听课,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一轮教学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教学质量达标评估。成绩合格的教师,可独立开设已验收课程。三次评估不符合要求者,另安排工作。

第五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2.对本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对本门课程的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3.根据教学大纲写出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课程教学进度表、教学参考书等)和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系(部)或教研室组织试讲,或已开设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基本要求。

5.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院分管领导审定。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校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经院分管领导推荐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经过岗前培训者;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3.基本知识薄弱,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5.己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7.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教师职责

第七条恪守职业道德是教师的义务。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对从事的职业有明确的认识,注意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的修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热爱学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不忘育人。

第八条教师应当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教学实践中,积极开展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系(部)、教研室都必须制订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原则上每三周开展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教研室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讲课工作。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十条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担任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担任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不同职务的教师都应认真完成与教师聘任合同所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其他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是安排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教研室按照《厦门理工学院制订本(专)科专业教学计划总则》中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制订教学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承担人员。

成稿的教学计划重新修订应附有修订说明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教研室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修订,在教研室内讨论定稿,报系主任审核批准,由教务处监督施行。

课程教学大纲根据培养计划、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制定,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基本内容一旦制定不得轻易更动。如更动,需提出申请并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重新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当认真阅读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并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详细说明课程进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将教学进度表张贴在授课班级。

第十七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属于基本教学文件,各系(部)、各教研室要存档保留。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系(部)、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五章 教材与讲义

第十八条开课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要求慎重选用教材,基础课和公共课使用统编教材,专业课使用获奖教材或国家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

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系主任复审,做到无重订、错订、漏订。

第十九条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以申请自编讲义。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者,可向教务处有关部门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教务处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确定每年正式出书的种类,并负责部分亏损补贴。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教务处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

第二十条各门课程选用的教材或自编的讲义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同时,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或讲义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并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学生的实际状况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课程要坚持教学小组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教师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课程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及其他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和联系。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教师上课时要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系(部)和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课堂讲授应当有效地利用现代化教具,提高信息量和授课效果并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六条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十七条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用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计划或授课计划,不可用课堂讲授代替。

第七章 课外指导与答疑

第二十八条课外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得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九条主讲教师要参加一定量的辅导,开展答疑与批改作业,一般不少于授课时间的五分之一;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以了解主讲教师的教学思想与意图,辅导时注意收集学生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按每四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第八章 作业批改

第三十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修读该课必须完成的作业各项要求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三十二条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基础课的作业至少批改1/2,其它课程的作业至少批改1/3。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并及时讲解。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四条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类,考试课程必须进行学期考试。

第三十六条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学习内容。试题基本覆盖本学期的教学内容,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配,做到难易适中,既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与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

第三十七条期末考试应同时拟定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由教研室随机抽用。试题拟定后要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部)审批登记。试卷应附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第三十八条各教研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考教分离。同一教学大纲同进度的考试课程,必须采用统一试卷和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期末考试时间与监考一经排定,不得擅自更改。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时间前15分钟领卷入场,宣布考场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并准时分发试卷,发现违纪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报告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第四十条认真仔细评阅试卷。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公共基础课要尽量实行集体流水作业评卷。

第四十一条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汇总送报教务处。

学生成绩一旦评定,未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不得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已评阅的试卷密封后由各系(部)保管待查,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十章 实验与实习

第四十二条教研室(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教学实验,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应当吸取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积极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预实验,经教研室考核符合教学要求,方可指导实验。实验前,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对学生进行正确操作与安全教育,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实验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也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成绩应以零分计。

第四十四条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指导实习的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计划,报教研室、系(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指导实习的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及时审阅学生的实习日记,指导学生收集各类所需资料,掌握实习进度。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第四十六条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实习日记、作业、报告的质量及表现,综合评定成绩。同时应做好实习工作书面总结,经系(部)分管领导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经常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促进多方面的协作,密切双方关系。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八条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或选用课程设计指导书及准备一切必要的参考资料。未进行过指导的教师要先试作。

第四十九条课程设计的内容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度及工作量应适当,保证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五十条教师在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鼓励学生创新;既要指导学习,又要加强管理,建设文明的设计室。

第五十一条课程设计完成后要进行答辩或质疑,结合课程设计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学习态度等进行评分。

第十二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五十二条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包括培养学生运用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试验或测试方案制定和数据处理的能力、应用计算机处理的能力、撰文论证的能力,以及勇于改革创新的开拓能力。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按《厦门理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开展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五十四条教研室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五条教师都要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六条教师要严格执行排课与调课制度。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再更动。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应及时办理请假及调课手续,并及时通知相关班级。

第五十七条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时不能迟到、提前下课,更不能无故缺课,不能因使用手机、手机发出讯号、吸烟等行为影响教学。

第五十八条教师授课时,应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五十九条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或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指导实习、实验的教师不擅离岗位,不得擅自减少学时。

第六十条教师应履行监考职责,阅卷评分不徇私情,按时送交考试成绩。

第十四章 教学奖励及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另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领导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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