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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重新学习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8日 14:59

 

厦门理工学院重新学习管理规定

2015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加强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现对我校学生课程的重新学习规定如下:

一、课程重新学习的申请条件

(一)课程考核当学期不及格的学生(含重新学习的学生),参加在下学期期初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考核仍然不及格的由学生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二)非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根据选修课程目录重新选修;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组织补考,考核不合格或因缺课等导致无考核资格者,随下一届或由课程归属学院安排重新学习。

(三)学生考试违纪或无故旷考,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须申请参加重新学习;旷课、请假误课等超过学校规定次数的学生及无考试资格的学生须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四)《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以通过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等水平考试进行认定,不单独组织重新学习。

二、课程重新学习的教学管理

(一)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所在课程归属学院认定,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可替代课程。毕业生毕业当学期的重新学习报名及学习安排由学校单独组织。

(二)重新学习包括跟班重新学习、单独开班重新学习、自主重新学习三种方式。跟班重新学习采用跟下一年级开设(同一教学大纲课程)教学班的方式进行;若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15人以上(含15人),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单独开班的方式组织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如果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批准,可在办理重新学习选课手续后申请自主学习。自主学习的学生需要按任课教师要求进行自学,在完成课后作业、期中考核等环节后参加期末考核。

(三)单独开班重新学习的上课时数必须为原时数的50%以上,可利用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开班上课。

(四)凡按规定必须重新学习的学生,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查询本学期开设课程情况并进行选课,将获得重新学习资格;未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获得重新学习资格的不得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和考核。

(五)跟班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课程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考试将在正常考试结束后进行。

(六)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新学习。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历次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课程绩点系数以最高成绩计算。

(七)重新学习考试安排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考试水平标准应与正常考试统一,应在试题(卷)库内抽取或组卷。学生试卷按课程归档存教学单位备查,存档要求、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八)在教学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满足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的重新学习申请,再安排因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

三、重新学习收费标准

(一)学期初组织的补考不收费。

(二)重新学习按照不高于《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一般本科专业各类课程每学分60元,艺术类、软件工程专业、软件工程(专升本)专业、闽台合作专业、一般专科专业、软件高职及国际合作等专业的专业类课程每学分100元。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规定自动废止,相关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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