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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版)20130723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8日 14:52

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贯彻构建以就业需求和素质养成为导向的实践性、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强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有序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2、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划分为五大类别:

1人文社科类:涵盖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类别;

2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类别;

3自然科学类:涵盖机械、电子信息、化工、材料、环境工程、建筑及土木、数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等学科类别;

4外国文学与文化类:涵盖外国语言与文化学科类别;

5艺术类:涵盖美术、音乐等学科类别;

6、体育类:涵盖体育学科类别;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修习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及修习要求如下:

1每门课程一般为32个课时,2学分,教学任务要求在一个学期内完成。为鼓励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和教学专长,也可开设1学分或1.5学分的短课程,集中上半学期或下半学期完成。

2学生应修满本专业类别以外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专科学生至少应修满4学分,本科学生至少应修满8学分。

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下学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修其他课程,但是不能通过补考而获得学分。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开课条件

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需系统的从事过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或资质,对授课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适当放宽。

2.开课教师有提供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每学期一般在期中教学检查之后开始申报,教务处对申报课程进行审核后,确定公布开设的课程。

2申报要求:申报课程时,要求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为了避免学生选择的公共选修课与专业课程教学内容重复,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课程设置填写开课申请中的选修学生专业、层次要求,经学院初审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复审。

3开课时间: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周四晚上和周五晚上,特殊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批后实行。

第七条公共选修课选课流程

1公共选修课一律采用网上选课,未经网上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不能取得课程学分。

2公共选修课选课一般分两个阶段,计三个轮次:

第一阶段为预选阶段,分两个轮次,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之前进行。第一轮预选采用等概率随机筛选,每位同学在该轮限定的时间内任何时间选上课的机会是均等的;第二轮预选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经过第一轮筛选后,选课系统显示剩余课程的可选人数。预选阶段结束后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自动取消。

第二阶段为改补选阶段,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的第1-2周进行,学生在该阶段可以进行课程的补选和换选。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1、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开发更多有特色、高质量的学科分布合理、长期开设稳定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

2、在申报课程时,各教学单位应统筹规划,根据本学院的特点和优势,确定要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力争使开设的课程能代表本学院的最高水平。

3、对于审核通过的课程,教务处可以根据学生预选人数和申报课程数量,对申报课程限选人数进行适当调整,并将结果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

4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按照要求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备课和授课。

5、课程一经学生选课并确认开课,任课教师或学院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确因教师出国,调动或者生病等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各学院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6、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停课的,应提前一周办理临时调(停)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调、补课时间和地点。确属突发情况的,可先通知学生停课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后续补办调停课手续。

7任课教师应在选课结束后打印选课名单,加强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勤达该课程教学总课时1/3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对未经批准选课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核。

8、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组织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系统输入课程成绩,同时送交教务处一份书面课程成绩单存档。

9、全校性选修课,要求有教材或讲义的,学生可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取得教材或讲义。任课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九条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

1、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成绩以辅修课程的成绩进行认定。

2、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队(如龙舟队、艺术团等)训练的学生可以认定为选修一门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带队老师需在学期初上报训练计划和学员名单、期末上报每个学员的训练实施情况记录和评分给教务处,课程成绩按照带队教师的综合评分来记录。

3、经教务处认定的具有跨学科性质的其他课程。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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