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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厦理工教【2017】21号)
文章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2日 13:01

 

厦理工教【201721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所在学院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病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予第二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注册时间,注册时间及具体工作事宜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在校学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选课、听课、考试权利,取消其欠费年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资格;对于毕业离校前仍欠费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暂缓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等,相关部门应暂缓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不予办理就业推荐。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报到情况,并将开学情况送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和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年学分制”,允许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学制规定提前1年或推后1-2年申请毕业,申请时间为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的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即2年制专升本学生不超过4年;4年制本科生不超过6年;5年制本科生不超过7年。

创业的学生经审批其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加4年。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成功完成某项科目学习所获得的分值单位。学生在总修业年限内必须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且其总学分数必须达到毕业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方能顺利毕业。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纸质版成绩在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课程考核及成绩组成必须由各系(教研室)讨论决定,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记载,并报教学单位备案,开课时向学生公布。专业培养方案所列明的课程应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并记录相应绩点。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一)成绩和绩点系数对照表

百分制

绩点系数

五级制

绩点系数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59以下

0

不及格

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年)的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即: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取得的所有学分。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为毕业总学分绩点除以所修学分总数。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内容等特点,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项目实物制作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各系(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凡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国家体质健康测试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病重、亡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前携带有关证明向课程开设教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另行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和补考统一安排,考生不得再申请缓考,不及格需重新学习,不得申请补考。

第十八条  无故缺考者或考核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申请补考。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按70分计,在60分到70分的以实际分数计,补考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组织课程补考,可重选。体育课、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由开课单位具体规范、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正常课程考核和重新学习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高分记入成绩档案。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在学生成绩档案上将予以标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认定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详见《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修、免修、缓修、补修、重新学习、辅修

第二十二条  关于课程的分类与修读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和独立设置实践环节。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创新与素质拓展环节等。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由学生分类选择修读。原则上不能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二)学生应按学校、教学单位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可允许部分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免修部分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星期向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交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1.因转专业、转学等特殊情形,已经通过该课程或类似课程考核的,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2.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3.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但成绩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4.参军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军事理论和体育课,免修成绩按70分计。

(三)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自愿申请免修或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一)学生因基础差、与重新学习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办公室核实,分管院长批准,一个学期可缓修对后续学习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缓修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缓修或其他情形未修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申请补修。

(三)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先修部分课程,跟高年级学生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关于课程的重新学习

学生重新学习考核不及格课程或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简称重修。学生已修读但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均需重修,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允许另行选修。重修一般分为跟班重修、单独开班重修、自主重修三种方式。重修课程成绩以参加课程历次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以最高成绩计算。

具体的组织与管理详见《厦门理工学院重新学习管理规定》,特殊课程有另文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未因学习纪律问题受到任何处分,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的组织与管理详见《厦门理工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交流学习管理规定及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班级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按规定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根据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一条 未达最高学习年限且未达毕业条件需延长修业年限者,允许学生申请留降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重新学习,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办理及学费缴纳等规定,详见《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一)本省转学。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省转学。需在双方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办理自费出国手续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申请连续休学两年的需经学校审批,但累计不超过两个学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学生申请休学须填写《厦门理工学院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手续办理完整后须将《厦门理工学院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和《厦门理工学院离(到)校手续单》提交教务处学务管理科。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将按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作退学处理。

学生因创业需要,办理休学手续时,须附由创新创业园区审核的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其累计休学最长不超过4年。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超过1年的境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一)休学学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学校暂停其学生证、借书证等使用,待其复学办理到校手续时,再重新开通有关证件使用权限。

(二)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安排教学活动,不保留宿舍床位。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复学。

(五)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刑律,或犯错情节达到《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留校察看”及以上者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到校手续。

(一)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根据其培养方案已修课程及学分数,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专业班级,按所编入相应专业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四)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否则将影响其他高校学籍注册。

第九章  学业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业预警:

(一)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未满24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累积达到24学分以上的未达32学分的,由学校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二)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已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毕业前一年仍有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四)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留降级处理:

(一)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32学分以上未满48学分;

(二)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学业不能达到毕业条件且在弹性修业年限范围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

(二)在校期间累积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达到48学分,或弹性修业年限届满且不及格学分达到32分。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等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七)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八)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70学时。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退学办理程序

(一)自愿退学办理流程:18周岁以上学生由本人签名(18周岁以下需由学生及家长签名)(下同)申请,经所在学院审议、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学生到所在学院、学工处、财务处、教材中心、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定期将学生自愿退学申请提交校务会审议,发布退学公告、注销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公告送达本人及家长。

(二)可予退学处理流程:因学业原因、旷课等可予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或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整理学业情况、在校表现、缴费情况等材料,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及家长,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后,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四)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考勤与请假

第四十六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自修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 班干部每周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提交考勤表,辅导员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非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四十七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

1.病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 须经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病假两周以上, 须经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2.事假、公假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批准,事假、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事假、公假一周以上,须经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请假超过四周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达两周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至少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未达肄业条件可申请由教务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凡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和电子注册;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办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四条 在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不予毕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若所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者,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二)在校总时间未超过最高学习时限,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达退学规定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留级继续学业;若所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在弹性修业年限有效期内,结业学生可按学分缴费后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凡延长修业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不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允许申请离校待考。离校待考的学生,限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并按课程学分交费后,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与交费而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未经学校、教学单位安排的考试,成绩无效。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未通过的,原则要求编入下一年级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新学习。

第十二章  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厦理工〔2014160)和《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学生创新创业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厦理工教2015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民族特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留学生等特殊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对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补充规定,各项补充规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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