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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9日 1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肃考风考纪,重在事先认真预防、事后处理程序规范。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应在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视情节轻重,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规行为,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自带空白答题(或草稿)纸张者;

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有偷看他人试卷嫌疑者;

7、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发生上述第四条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被认定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

12、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1、上述第五条211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经监考人员提醒仍未关闭手机并且交由监考人员集中保管,或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3、考试开始后,在考生可及范围内如座位周边、身体等,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其它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6、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8、强拿、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9、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获取试题、答案的;

10、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的,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11、利用上厕所等合理离开考场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者。

(二)考试后出现的情况

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2、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在考试过程中,通过手机等设备上网查询试题答案者;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4、第一次考试违纪受严重警告处分后,第二次考试违纪达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2、通过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者;

3、在团伙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

4、第一次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第二次考试违纪达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在违反考试纪律的同时,又触犯《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一)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的;

(二)因未按规定安排座位造成考场混秩序乱,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本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指使、纵容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七)对考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考场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的办公室。

违纪学生应配合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违纪记录。对主动认识错误并有决心改正的考生,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对抢夺作弊证据的考生,按情节恶劣记录并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考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试违纪,由学院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报告表》,认真研究拟定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处务会审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审批后发文。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学生签收、函告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试为在校生参加校内外组织任何类型考核的泛称,包含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校内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他类型考核如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及校内外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等;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考试工作人员指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及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各种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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