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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9日 11:14

厦门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通过评定学习成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体现以生为本、学习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核心理念,坚持公平、公正、严谨的原则及自举证原则。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学期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由院长依照本办法、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考核分类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由各学院在制定培养方案中规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体现。

第七条 课程考核时间    

1.公共必修课程原则上实行统考,由教务处依据当年校历统一安排,一般在期末最后一周考核周进行;其他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大纲及进度要求合理安排课程考核,需要统一安排教室的,报请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原则上不能在课程考核周内安排。

2.考核周内课程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课程考核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口试时间每人至少12分钟。

3.课程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课程考核时间的,须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课程考核资格

1.课程考核按时间顺序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未达要求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实验课缺做实验1/3,或某门课程旷课学时达1/3者,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课程开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课程考核要求评定学生成绩。

3.期末课程考核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未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后告知学生并报备教务处。凡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若参加课程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4. 补考、缓考、重新学习课程考核另见细则。

第九条 排考原则

1.各学院于每学期第六周前完成教务管理系统中课程考核方式的设定,学期期末课程考核安排原则上在每学期第十周前完成。

2. 同一个班级同一天不安排两门课程考核,原则上每个班级最后一门课程考核时间应安排在课程考核周最后1-2天。

3. 以课程教学班或行政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一般考场考生数<40人配1名监考,40-80人配2名监考,80-120人配3名监考,>120人考生配4名监考。

4.部分公共必修课(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大学物理等)的考场由开课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课程考核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原则上各学院交叉监考。

5.其他课程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考核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

第十条  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操、制作、大作业等,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成果产出要求确定,并报系(教研室)主任批准。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一般采用评阅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命题

1.课程考核命题在各系(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课程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为维护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的课程考核(正常课程考核、缓考、补考、重新学习课程考核)应保证课程考核水平标准的统一。如采取笔试的课程在开课学期应保有至少六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在使用期限内的试卷,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类同。允许各套试卷间有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相同(题目相同率不超过30%),但题号不能相同。历届试题应保证不完全重复(题目相同率不超过20%)。

3.公共必修课(含思政类课程、大学英语等)、两个及以上班级统一授课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

4.各类形式的课程考核试题拟定后,教师都必须认真试做,并制定相应的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1.开课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在课程考核日前两周完成:期末试题、补考试题的命题、审定、签字、并持《厦门理工学院试卷审批表》及选定的试卷样本等送文印室印制。

2.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排版(即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签名的空格)。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3.文印室要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和临时保管工作。

4.考前一天任课教师检查试卷份数及试卷质量。

5.印制好的试卷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清点(注意加装重修生的试卷)、校对、装袋并根据考试安排表填写袋面、贴密封条,同时应确保试卷安全、保密。

6.接触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7.任课教师对于成绩分布异常的,要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大纲和具体考核内容分析异常原因,并向所在系(教研室)报告,作相应的处理。教务处、各系(教研室)主任或各学院院长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及成绩分布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学院处理。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考生应遵守《厦门理工学院考场规则》,被认定有违规和作弊行为的考生,将视情节依据《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应遵守《厦门理工学院监考须知》,对于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监考,将视情节依据《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视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组织课程考核巡视组(成员由主管校长确定),负责全校的考场巡视。巡视组成员应及时反映问题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巡视记录表》后上报学院。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由学院负责解释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报全校。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各门课程应按照学校过程评价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规范。课程考核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最终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第十七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标准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且在开学时面向学生公布。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核、课堂讨论、测验、实践、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课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能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项考核的成绩占比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且各项比例总和必须为100%

对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指导教师须告知学生明确的考核要求,以及作业、课程设计、论文的递交截止日期,应组织答辩小组具体执行考核规范。

第十八条 两个及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笔试试卷应统一组织流水批阅、登分。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细致评阅试卷,无误判,加减分记号清楚,合分无错,不得用铅笔阅卷。

第十九条  随堂考核的课程,最后一次课即为课程考核时间;实践性课程,课程结束当天视为课程考核时间。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核后三天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实践性课程、统考流水改卷的公共课程和公共体育课等三类课程应在本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假期实习或需要校外实习单位共同考核的课程,需在学生返校第一周内完成提交工作。任课教师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录入成绩的,应在课程考核前填写《期末成绩延期录入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同意后可延期录入,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下学期开学第一周。

对于成绩录入不及时的课程,教务处将进行通报;由此影响学校缓考、补考、学业预警等工作的,按《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成绩录入后选择“格式一”打印的成绩单(一式两份)和《厦门理工学院试卷分析表》,经任课教师、系主任签名后交学院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班级主任、学工干部、学院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必须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因教师录入操作失误等原因产生的错误,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递交成绩更正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教务处进行核实更正。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或成绩缺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成绩登录后下学期期初两周内(第2学期于下一学年第1学期期初2周内),学生可向课程任课教师提出复核成绩口头申请,任课教师应将复核情况反馈学生;如学生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持学生证及书面材料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出查阅试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经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安排查卷;

3.查卷必须由评卷教师、教学秘书、教务处相关人员同时在场,课程考核文件不能单独取走;

4.经查阅,试卷批阅有误的,评卷教师须当场填写《成绩更正表》,并由评卷教师、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共同签字方有效。

5.教学秘书负责向教务处提交成绩改动报告,并将复印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级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核文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所有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无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结课,都必须建立课程考核文档。课程考核文档分为考核相关文件与试卷。

第二十四条  归档基本要求

一、归档范围和内容

1. 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的课程,归档文件目录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教学进度表;

3)教学情况登记表(含平时考核情况);

4)试卷审批表;

5)原始试卷,期末、补(缓)考卷各一份;

6)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7)学生试卷(标准答题纸的课程只需存档答题纸,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列);

8)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教师考试时填写;

9)学生成绩单:

①成绩单分三栏,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总评成绩(按教学大纲或

考试大纲规定比例折算得出)均按百分制填写;

②填写分数时应认真仔细,不应随意改动,如有个别分数改动情况,请在改动处签教师全名;

③缺考、转专业或无成绩的学生请在相应的成绩栏中画斜线;

④重修学生成绩也必须填上,若成绩单上没有重修学生姓名,则在本班成绩单后面补上;

10)试卷分析表:根据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进行分析,要求填写仔细;

11)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估表;

12)课程教学反思。

2.采用上机考试的课程,归档文件目录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教学进度表;

3)教学情况登记表(包括考勤记录、作业记录、实验情况记录等);

4)试卷审批表;

5)题库情况说明:包括题库容量、题目类型、命题方式、系统运行环境等;

6)上机考核题目;

7)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8)考场情况登记表;

9)学生试卷(光盘刻录);

10)学生成绩单(同上);

11)试卷分析表;

1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估表;

13)课程教学反思。

3.采用其他方式(如大作业、设计、论文或专题报告、口试等)考核的课程,

归档文件目录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教学进度表;

3)教学情况登记表(包括考勤记录、作业记录、实验情况记录等);

4)结课考核题目及评分标准;

5)学生成果(大作业、论文或专题报告等);

6)学生成绩单(同上);

7)考核成绩分析报告(格式暂用试卷分析表);

8)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估表;

9)课程教学反思。

二、归档办法

1.课程考核文件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按班级(自然班或教学班)进行归档。

2.课程考核文件档案均由开课系(部)集中管理。

3.补考试卷和重修考试试卷归档办法

1)每学期单独组织的补考试卷和单独开班重修的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部)按学期分课程集中存放于教学档案室。所有考场记录单、成绩报告单集中存放,并填写补考(重修)试卷归档一览表。

2)归档顺序是:补考(重修)试卷归档一览表、考场情况登记表、成绩单、补考(重修)试卷。

3)随班的重修试卷不单独存放,与正常考试试卷放在一起,试卷分析中不包括重修学生。

对课程考核的归档基本要求,教学单位可以制订能体现本单位教学特点的具体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卷自查、复查和抽查

1.结课后由任课教师统计成绩并自查试卷;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签批《成绩汇总表》时可复查试卷。

2.下学期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团组织抽查试卷。

学院(部)可参考以上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课程考核文件归档规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收集程序与保存年限

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下个学期期初2周以内(第23学期课程考核档案在下学年第1学期期初2周内),按照本规范整理、提交课程考核文档,由学院(部)教学秘书对课程教学文档进行形式验收、保存,并向教学院长报告有关情况。

全部课程考核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厦门理工学院教学档案(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对于未按按《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按本办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O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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